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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會工作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

就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答記者問

本報記者 彭 波

2025年10月29日08:3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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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59號、第60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社會工作部、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這兩部法律修改的背景、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是什麼?有何重要意義?

  答: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憲法關於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規定的立法實施,自施行以來,在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大力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鞏固黨的執政基礎、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高度,強調加強基層治理、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重要性,對完善黨全面領導基層治理制度、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取得重大成就。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基層治理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決策部署,有必要認真總結基層治理實踐經驗,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兩部法律進行修改完善。這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基層治理全面領導的必然要求,是堅持和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現實需要。

  此次修改,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加強黨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確保黨的領導貫穿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的全過程、各方面。二是把握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性質定位,鞏固和發展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三是堅持問題導向,研究吸收實踐中的成熟經驗,同時為地方探索留有空間。四是堅持系統觀念,對兩部法律調整的類似情形作一致性規定,對城鄉情況確有差異的,作出符合實際的規定,並做好與其他法律的銜接。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堅持和加強黨對基層治理的全面領導,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的規定,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制度,增加民主協商的專門規定,完善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制度,完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機制,完善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保障制度等。

  這兩部法律的修改,是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基層治理領域的生動實踐,對於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增強城鄉社區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實效,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有關方面要認真做好學習宣傳、實施准備工作,確保兩部法律全面有效實施。

  問:抓好黨建引領基層治理,在加強黨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基層是黨的執政之基、力量之源。基層治理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中國共產黨章程》要求村(社區)黨組織統一領導本地區基層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支持和保証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此次修改,強化黨對基層群眾自治工作的領導,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在村(社區)的基層組織領導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發揮村(社區)黨組織在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關鍵環節的引領把關作用﹔並將嚴把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條件政治關、“四議兩公開”、“一肩挑”、交叉任職等成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度。

  問:大力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在保証基層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方面規定了哪些制度舉措?

  答:基層民主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和生動實踐。村(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發展基層民主、鞏固基層政權發揮了重要作用,充分彰顯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實性、廣泛性和有效性。此次修改,完善村(居)民委員會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制度機制,進一步保障村(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保証村(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為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注入新的動力:一是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的選舉制度,保障村(居)民依法行使選舉權﹔二是明確和規范村(居)民委員會組織開展民主協商,使群眾的訴求表達更加暢通有效﹔三是健全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等民主決策機制﹔四是完善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民主管理規定﹔五是完善村(居)務公開、村(居)務監督等民主監督內容。

  問:貫徹落實黨中央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規定了哪些方面的要求?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盡可能把資源、服務、管理放到基層,保証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近年來,各地堅持大抓基層的鮮明導向,持續深化為基層減負工作。此次修改,貫徹落實黨中央為基層減負的決策部署,完善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進一步加強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的保障,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長效機制,需要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或者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開展工作,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給予必要的條件保障,為村(社區)減負提供法律依據﹔從經費、設施、人員培訓、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對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作出了規定﹔進一步完善社區服務項目籌資機制,村集體經濟支持村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駐在農村的有關單位、駐社區單位支持村(居)民委員會工作等方面的規定,為村(居)民委員會鏈接各方資源、引導各方力量參與鄉村治理、社區治理提供機制保障。

  問:推動基層群眾自治和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對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作了哪些完善?

  答:此次修改,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憲法、法律規定,回應發展需要和工作實際,落實為基層減負、保障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職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和細化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一是加強宣傳引導方面,支持和引導村(居)民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二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協助組織村(居)民參與群防群治,協助處理信訪事項和協調化解矛盾糾紛,協助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三是強化服務保障群眾,聚焦老有所養、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等,關心關愛老年人、兒童、殘疾人和困難村(居)民﹔四是引導各方參與,支持和引導各類社會力量參與基層治理和服務﹔五是規范物業管理服務,回應居民訴求,指導和協助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委會,協助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委會依法履責,協助調解物業糾紛。

  《 人民日報 》( 2025年10月29日 07 版)

(責編:彭靜、彭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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