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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廳用餐時滑倒受傷,責任如何認定?(新聞看法)

本報記者 王 洲

2025年09月16日08:1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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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就餐,如果在餐廳不慎滑倒,造成身體損傷,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相關案件。

  王女士在一家餐廳就餐時,在走向座位的途中不慎摔倒受傷,隨即被送往醫院治療。事發后約3分鐘,餐廳服務員到王女士摔倒的地方擦拭了地面。事后,王女士向法院起訴,要求餐廳經營者賠償其醫藥費、護理費等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場視頻中餐廳服務人員至王女士摔倒處擦拭地面的行為,以及在場人員陳述、証人証言,事發時地面並非干燥狀態,餐廳存在疏忽管理、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且該過錯與王女士的受傷存在因果關系。法院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認定餐廳對王女士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王女士自身承擔40%的責任,判決餐廳向王女士支付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合計12萬余元。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餐廳經營者屬於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主體。如何判斷經營管理主體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辦案法官宋光介紹,餐廳經營者為避免顧客人身、財產受損,須採取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於:確保餐廳符合相關建筑標准﹔合理設置座椅、線路、台階、展櫃等設施設備﹔及時處理地面濕滑等異常狀況,在清潔作業(如拖地)時,還應設置防滑警示牌並提醒顧客注意,清潔后確保地面干燥﹔針對潛在風險採取對應預防措施等。如果發生意外,餐廳須及時救助傷者,採取聯系家屬、救護送醫等適當措施,避免損害擴大。

  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庭長趙銀豪介紹:“本案中,餐廳經營者未能及時消除服務場所的安全隱患,導致顧客受傷,從法定標准和行業標准兩個維度來看,其都違反了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應承擔責任。王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安全負有審慎注意義務,也應承擔一定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5年09月16日 11 版)

(責編:彭靜、唐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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